近日,金茂律师代理委托人再次取得重要胜诉结果,二审判决驳回对方当事人巨额索偿请求。
该系列纠纷源于一组租期长达十七年的场地租赁合同。最初,承租人因与出租人在违章建筑拆除、公共设施停用、场地房屋转租等方面发生争议而停付租金。出租人据此通知解除场地租赁合同,由其他律师事务所代理获得一审法院支持。但在承租人上诉后,二审法院却以场地租赁面积大、涉及次承租人人数众多、牵涉利益广泛、剩余租期已不足三年为由,允许承租人补付租金、继续履行场地租赁合同,故改判驳回出租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金茂律师接受出租人委托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审查后决定提起再审并指令原二审法院进行再审。原二审法院经审理撤销本院作出的原二审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的主要部分,即支持出租人解除场地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随后,承租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但被检察机关驳回,遂再以出租人通知解除场地租赁合同前涉案场地所属地块已经发生土地收储为由,另案起诉要求出租人将其取得的土地储备补偿款的“相应份额”支付给承租人。
金茂律师再次接受出租人委托提出抗辩认为,土地收储不同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土地收储中允许原土地使用权人从容处理涉案土地上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达到交地条件后才进行交接。在此期间,场地租赁合同的履行不受影响。涉案场地租赁合同系因承租人违约而被判决解除,也与土地收储无关。场地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取得的土地收储补偿款项亦与承租人无关,承租人无权主张。最终,一、二审法院采纳了前述抗辩,并认为承租人当初为取得出租人对租期延长的同意,已承诺改建设施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据此也无权进一步主张其中的补偿利益,承租人金额高达人民币1.63亿元所谓“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案件索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申2026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再13号、(2023)沪01民终91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