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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运用破产法一百零五条 八个月完成小微企业破产和解

近日,金茂律师事务所在《上海法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专项行动计划6.0版》指引和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指导下,运用《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通过破产和解的方式帮助一家濒临破产的小微企业获得新生,取得维护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和拯救小微企业双赢的良好效果。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定受理债务人A公司破产清算一案,金茂所作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由毛惠刚合伙人、何永哲合伙人、何彬合伙人、吴韡合伙人组成的破产管理人团队,迅速开展债务人资料接管、财产调查与清理、约谈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债权申报与审核、财务审计、召开债权人会议、财产变现、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等工作。

在工作过程中,金茂破产管理人团队发现A公司为小微企业,因新冠疫情影响等因素陷入困境,但其本身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竞争力,存在继续经营的价值和拯救可能性。同时,A公司出资人主观意愿上也希望采取激活原有会员、优化服务质量等方式恢复A公司的经营。

三中院承办法官在听取管理人案件相关工作汇报后,针对案件的难点堵点作出工作指导,并持续给予专业支持,给该案件审理带来极大推动力,为案件审理思路“破冰”。同时,管理人积极向债权人、A公司、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主体开展法律释明和协调工作,从最大化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并兼顾企业持续经营角度出发,兼顾破产企业实际情况,确定了破产清算转和解的工作思路,希望能为破产企业重生提供一次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经过管理人不懈努力引导,A公司、出资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主体通过平等协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出资人运用自筹资金履行完毕了全部义务。和解协议还一并处理了出资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信用修复事宜,A公司实际经营者等人员的对外债务僵局也一并获得化解。

三中院充分尊重权利人意思自治和处分权利,经审理后在2023年6月30日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破产程序。

三中院、管理人、债权人、出资人共同努力,灵活适用法律,于传统的破产清算、破产重整之外另辟蹊径,不仅有效避免了破产清算的冗长程序,在八个月内实现破产终结,节约了司法成本,更实现了债权人、债务人等多方共赢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效地优化了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