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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茂所代理的案件入选“2022年度上海法院十大涉民生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落实人民法院司法保障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要求,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再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经全市法院推荐,从全市法院报送的101起案例中精选出2022年度上海法院十大涉民生典型案例,金茂所合伙人杨菲非律师、杨莉律师代理的“房产中介‘吃差价’案”有幸入选。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民事案件同人民群众权益联系最直接最密切”,本案通过本所律师大量梳理类案判决,结合逻辑缜密的说理,直击为作为中介合同纠纷中的痛点难点,判决主旨顺应时代要求,保障人民住有所居,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在市场交易中,及时、准确获知交易信息对交易主体把握交易机会、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具有重要作用,也正因此,掌握、控制交易信息的主体如以信息相关服务获取报酬,提供真实信息系其基本义务,亦是相关服务的根本目的所在。房屋中介机构及其人员作为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掌握、控制者,在房源信息、交易流程等方面具有信息优势,若诚信经营,对于交易各方均有助力。相反,若房屋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利用信息优势,低价收进高价卖出,赚取差价,推高房价,既加剧了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损害交易双方平等的缔约选择权,有损交易双方利益,也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违背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住有所居关涉民生,经营诚信关乎信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信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案件回顾

李先生来沪多年欲购房自住,经中介公司居间,以158万元买下一套房屋,付清房款后,阴差阳错之下李先生获悉房屋原房东刘先生的意向挂牌价为151万元,最终也实际得款151万元,另外7万元由中介公司“赚取”。原来,在刘先生咨询挂牌时,中介公司负责人张某与他签下“订购协议”,约定由张某以151万元将房屋“买下”,只要支付5万元“定金”,从协议签订日起,张某就可以对外“转卖”取得溢价,“订购协议”签订后,该房屋仍以刘先生的名义由该中介公司挂牌出售但价格标高数万元。得知真相后李先生拒付中介费,中介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支付中介费,李先生则提出反诉,要求中介公司赔偿差价损失7万元。一审法院判令李先生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并驳回他的反诉请求,李先生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本所律师大量梳理类案判决,归纳总结中介合同纠纷中的痛点难点——如何认定中介“吃差价”的行为。

审理结果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中介公司以其从事房产中介业务获取的房源假手公司负责人与卖房人先行签订“订购协议”,仅以5万元成本锁定房源再抬高售价对外挂牌推介,向购房人李先生隐瞒151万元的真实售价以158万元的价格赚取价差7万元,该模式属于中介公司“吃差价”行为,违背了中介人的如实报告义务,造成购房人李先生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先生以7万元差价金额为参照,要求中介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中介公司的诉请并判令中介公司向李先生赔偿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