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茂律师代理上海某物流公司的两个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获得全面改判的胜诉结果,为客户挽回了巨额损失。
该两案的主要争议是,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对于非债务人所有的本航次运输货物能否行使留置权,是否有权将运输货物变卖抵偿“历史航次”的运费债权。该两案均由海口海事法院一审。海口海事法院认为,“商事留置权”不要求债权人所留置的货物属于债务人所有,故承运人享有留置权。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金茂律师代理客户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查明事实和审理程序方面均无争议,惟其适用法律存在严重错误。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由本院提审。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承运人对“历史航次运费”的债权不享有对本航次货物的留置权。该两案的承运人也不符合善意取得留置权的条件,不得留置非债务人所有的运输货物,应对其擅自变卖货物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对该两案进行了全面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两案的审判,明确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承运人对本航次运输的货物行使留置权的行为规范。除非另有约定,承运人对本航次运输产生的运费债权可以留置本航次运输的货物,但不得因历史航次运费债权而留置非债务人所有的本航次运输的货物。
案件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245号、(2022)最高法民再2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