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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茂律师受邀出席上海海事法院“提升海事立案诉服品质 持续打造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座谈会

2026年4月28日,为深入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上海海事法院召开“提升海事立案诉服品质 持续打造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座谈会,通报2020-2025年海事诉讼服务情况和典型案事例,解读《“特别仲裁”司法案件的立案申请指引》,并介绍新版《上海海事法院诉讼指南》修订情况。上海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荚振坤出席并致辞。上海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沈英明作总结讲话,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海事法院相关人员,以及来自行业协会、仲裁机构、调解组织、专业律所、航运企业的代表共40余人参加。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荆律师受邀参会。

座谈会上,上海海事法院通报了2020-2025年海事诉讼服务情况,聚焦诉讼服务便利化、专业化、协同化、国际化四方面工作举措,涵盖了立案诉讼服务工作各个方面。会议介绍了立案诉讼服务的典型案事例,包括外籍当事人选择上海海事法院对争议管辖、依法审查涉制裁的海事强制令申请、利用外国法查明平台精准查明外国法、引入外籍调解员解决跨境纠纷、首创解除船舶扣押预担保机制实现船舶“即扣即放”、构建“海事司法+海上行政”协作机制成功化解船员欠薪纠纷等。

会议还介绍了新版《上海海事法院诉讼指南》修订情况,并解读了《“特别仲裁”司法案件的立案申请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关于“特别仲裁”的新规定,支持仲裁制度创新。

互动环节,与会代表对上海海事法院立案诉服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同时提出了许多具有建设性前瞻性的意见建议。周荆律师结合多年办案经验,就海上货物运输纠纷解决的实务提出两项建议。

第一,新海商法明确规定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承担。但是班轮公司往往将向托运人追索上述费用的风险转嫁给直接向其订舱的装货港货运代理公司。一方面,班轮公司向货运代理公司收取滞箱费的标准普遍高于国内法院可以直接支持的标准,另一方面又以“停止订舱权”迫使货运代理公司付款。由此导致货运代理公司向托运人/委托人追偿时,在卸货港货物状况、追偿金额合理性的举证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建议在此类案件中追加班轮公司作为第三人。这样一方面能够为查明事实消除举证障碍,另一方面在准确查明相关金额合理性的情况下一揽子解决纠纷。查明班轮公司超标准收费的,在支持货运代理公司合理追偿金额的同时,直接判令班轮公司向货运代理公司退还多收的金额。

第二,在最高人民法院倡导纠纷多元化解决、大力推动以仲裁方式解决国内外纠纷的背景下,各地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尺度偏松。多年来,仲裁裁决错误的纠正案例相当稀少,当事人基本上难以通过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程序获得有效救济。这也使得当事人对仲裁产生顾虑与畏惧心理,从一开始便不愿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事实上是对仲裁事业发展起了反向作用。建议上海海事法院进一步加大对仲裁协议、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纠错力度,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