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茂律师代理境外船公司就一起涉及托运人危险品瞒报引起的船舶保险事故纠纷与国内某保险公司达成和解。该案经历了排除境外仲裁条款的争议、境外法院禁诉令的反制等复杂的庭前程序,经多次开庭审理,最终与保险人达成和解,为委托人争取了大部分金额的保险赔偿。
该案源自2022年3月发生的一起由境外托运人将木炭瞒报为“混合木材”,装载在2个集装箱中从东南亚某地运至国内。A船公司接受托运后,将其装载在与其共用舱位的B船公司的某轮上。境外航行途中,该两个集装箱的“混合木材”先后发生自燃,造成其他货物和集装箱的损失、B船公司的各种损失和施救费用。
A船公司遂向其租家责任险的保险人报告保险事故,但保险人以“未按危险品运输标准运输危险品”等理由拒赔。
B船公司根据共用舱位协议在香港对A船公司提起仲裁。审理中,A船公司接受香港律师建议与B船公司达成和解,赔偿B船公司250万美元了结了该起仲裁案件。
金茂律师代理A船公司在上海海事法院对租家责任险保险人提起诉讼。保险人以其仅系境外某船东保赔协会的代理、A船公司实际是向该境外船东保赔协会投保的涉案租家责任险而该协会手册中约定了境外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上海海事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后,保险人提出上诉。因本案涉及境外仲裁,二审法院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上海海事法院对本案的管辖。
在二审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期间,保险人又向境外法院申请了禁诉令。金茂律师遂代理A船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了责令保险人向境外法院撤回禁诉令申请的海事强制令,最终在法院协调下迫使其撤回了禁诉令申请。
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保险人将其拒赔理由具体陈述为托运人未能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的规定进行装载,装箱前未经足够时间的蒸发、冷却、风化。而且,货物生产地和出运地正处于东南亚的雨季,空气潮湿、气温偏高,导致木炭在装箱前就存在不适合安全运输的缺陷。此外,托运人还对危险货物进行了瞒报,导致其中最先发生自燃的集装箱紧邻冷藏箱堆放。金茂律师代表A船公司指出,国际海事组织在2024年对IMDG进行了修改。IMDG 42-24版中删除SP925和SP223的内容,代之以SP978。保险人关于木炭生产后装箱前必须进行至少14天风化的规定属于SP978的内容,之前并无此规定,而包含SP978的IMDG 42-24版规定须于2026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但涉案事故发生在2022年3月。金茂律师委请的无机化学专家进一步指出,涉案两个装载了木炭的集装箱放置在舱面,符合IMDG规定的“避开热源、在合理可行的条件下尽量保持阴凉”的积载要求。根据双方公估报告所述事故情形,外界热源直接促发涉案木炭自燃的可能性较低,其自燃大概率源自木炭自身的物化性质,即多孔结构与吸附性,使得环境湿度对其影响巨大,高湿度环境加上木炭残留挥发分加速了木炭的氧化放热过程,最终导致了木炭自燃。因此,火灾事故与集装箱的积载和瞒报无直接关联性。
经过四次庭审后,在上海海事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A船公司在金茂律师的努力下,取得了大部分保险赔款并撤回对保险人的起诉。本案获得圆满解决,双方均合理地避免了继续诉讼的风险。
案件索引:上海海事法院(2024)沪72民初4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