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52号】,核准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集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的公司债券。
光明集团于2017年4月20日向合格投资者成功发行首期人民币30亿元5年期公司债券。其中基础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超额配售人民币20亿元,发行利率为4.55锚点%。
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庆律师、合伙人韩春燕律师、杨菲非律师团队作为光明集团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光明集团申报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出具法律意见,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