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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营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建设

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尹庆 律师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各类风险,但其中刑事风险对企业来说危害性最大。企业的刑事风险从企业成立之初时就已存在,并且伴随着企业的整个经营过程,甚至在企业破产阶段依然存在着刑事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不仅仅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还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生死”,同时亦会让企业的管理人员身败名裂、锒铛入狱。在2020年举办的“民营经济保护刑事法治论坛”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检察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孙春雨称:民营企业刑事案件高发,2015年、2016年、2017年民营企业犯罪的案件是650件、1255件、2016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因此,企业应将防范刑事法律风险放在风险防范中最重要的位置。

而企业该如何进行刑事风险的防范呢?首先我们应从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来源说起。企业刑事风险来源于两方面,第一源于企业自身的刑事法律风险,即刑法上的单位犯罪;第二是源于外部,即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刑事法律风险。本文主要通过对民营企业最为突出的刑事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引出企业主动建立刑事合规体系的必要性及紧迫性。

一、民营企业常见刑事法律风险

1. 融资类犯罪

“融资类”犯罪并非是一个具体的罪名,是指民营企业的融资行为所涉及犯罪行为的总称,涵盖的具体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等。企业在生产经营、扩大产能等过程中,对资金有着很大的需求,但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出于自身风险承担的考虑又难以给予民营企业及时、充分的支持。这导致民营企业需要寻找其他渠道解决资金问题,这个过程中就容易产生法律风险。下面对其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集资有类似的表现,但性质上有很大不同,同时我国对该行为采取的是高压打击的政策,因此需要引起民营企业的高度关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侵犯的对象是公众存款,并且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群体;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罚进行了调整,取消了罚金刑的数额限制。在入刑标准方面:(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 涉税类犯罪

税务和发票是企业经营过程中与财务管理最相关的刑事法律风险。其中,与税收有关的罪名包括逃税、逃避追缴欠税甚至抗税、骗取出口退税;与发票相关且民营企业易触及的罪名包括出售、购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虚开发票以及出售、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等。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款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采用了虚假申报、不申报和缴纳税款后骗取退税的手段,为了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并且逃税数额较大,同时占应纳税额10%以上。追究当事人逃税罪责任的前提是已被税务机关进行了行政处罚,或者税务机关下达了追缴通知后不补缴滞纳金或不接受行政处罚,否则不能直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管理制度的缺漏以及减少支出的考量,常有欠税、漏税的行为,甚至认为发现了税法的漏洞就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但这些行为稍有不慎,就可能面临构成逃税罪的刑事风险。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其中虚开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及介绍他人虚开。实践中,司法机关会将所有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作为犯罪处理,较少考虑社会危害性 。

3. 行贿类犯罪

如今市场竞争异常激烈,企业为了获取客户想尽各种方法。其中最常见的方式是支付客户或第三人赠礼、好处费、提成或者回扣。部分民营企业还以上述行为为“市场惯例”来进行自我“安慰”,殊不知其中涉及构成贿赂犯罪的法律风险。民营企业在经营活动时应特别注意礼品馈赠与商业贿赂的区别,我国法律体系中对小额礼赠有具体说明,一旦越界就容易构成刑事犯罪。此类犯罪主要包括行贿罪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及单位行贿罪。另外,如果在进行境外投资或者竞争境外项目的过程中有行贿行为,还会触犯国外的反腐败法律法规,面临巨额的罚金甚至是人身自由刑。最为典型的是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FCPA)、《英国反贿赂法》、法国的《刑法》。我国刑法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追诉标准为个人行贿数额一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二十万元以上。此追诉金额并不仅仅指单次的行贿金额,该金额可以累计计算。

除了以上介绍的三类民营企业易触犯的刑事罪名之外,民营企业成立、经营过程中还将面临很多刑事法律风险:比如企业负责人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的风险;企业员工侵占或挪用公司财产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风险;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风险,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风险,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风险,甚至包括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风险等等。

既然民营企业面临如此多的刑事法律风险,那么是否有机制可以预防上述风险发生,或者在风险发生后能够减轻企业的责任呢?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试点的刑事合规制度正尝试帮助民营企业解决上述疑问。

二、我国刑事合规制度和功能简介

刑事合规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而目前为止我国还并未对刑事合规进行定义。不过,在2021年3月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向大会作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提出:对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同时探索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促进“严管”制度化,不让“厚爱”被滥用。报告同时提出:积极、稳妥试点,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做好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实刑的后续工作。另外,202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下称《方案》)指出,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从这两点可以看出我国的刑事合规政策主要是帮助企业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即防范企业刑事风险;另外通过企业落实合规承诺,做好合规管理来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1. 预防刑事风险功能

刑事合规能使企业对刑事风险进行防范吗?我们以前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逃税罪的风险防范来进行说明。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民营企业融资过程中要注意到该罪侵犯的是金融机构吸收资金的专营权,并且在融资过程中不能公开地面向不特定的对象或群体。做到非公开和向特定对象进行融资,如向确定范围内的亲友、本单位职工等借款,即可避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风险。而对于逃税罪的刑事风险预防,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公司税务管理制度,做好税务风险评估,定期进行自检,同时要杜绝真假账、阴阳合同、买票抵税、生硬避税的做法,以免引起税务风险。

2. 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间,苏州某公司在没有真实购销业务的情况下,由公司实际经营人刘某甲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经谷某某(已判决)等人介绍,分别从南京**商贸有限公司、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均已判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份,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1,419,000元,其中税款达人民币206,179.49元。上述税款已全部申报抵扣。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在限期内积极整改完善相关制度,建立了刑事合规程序体系,经第三方评估达到刑事合规标准,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税款等情节,故决定对该公司不起诉。 该案例反映出我国检察机关对单位犯罪是否需要起诉时已将企业是否建立有效的刑事合规体系作为一个重要因素考虑在内,若认定已建立合格的体系并且有其他悔罪行为,则检察机关将会考虑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三、结语

对民营企业家而言,应该意识到企业刑事风险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同时也要意识到刑事合规制度建设的价值和必要性。民营企业应尽快聘请专业人员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建立相适应的刑事合规制度,做好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工作,当今社会只有注重防控刑事风险的民营企业才具有核心竞争力,才可以实现可持续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