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毛惠刚 律师 张楠 律师
一、导言
2021年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法(草案)》(以下简称“《期货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并于4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向社会公众征集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这是我国首次专门立法规范和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更是金融市场发展与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
期货市场稳健发展,离不开法规制度的保驾护航。近年来,我国期货市场法治建设不断加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有关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期货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等构成了相关法规制度体系,但位阶不高,与我国期货市场的现状和下一步发展要求不相符。适时出台期货法,有利于稳定交易者预期,规范和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并与国际市场更好衔接。
《期货法(草案)》共14章173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立法宗旨、原则和监管体制;二是系统规定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三是规定其他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制度;四是确立期货交易者权益保护制度;五是规范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和期货服务机构运行;六是明确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
《期货法(草案)》亮点颇多,比如将期货市场发展提升至国家战略高度、提出品种上市注册制、对单一协议以及终止净额结算制度作出了规定、引入调解和集体诉讼制等,考虑到该法的深度与广度,我们将推出系列文章,从规制对象、单一协议及终止净额结算机制、履约保障机制等多个方面,对《期货法(草案)》的革新进行深度剖析。本文是系列文章的第一篇,简要列举《期货法(草案)》中的创新和亮点。
二、亮点解读
1、将期货市场发展提升至国家战略高度
《期货法(草案)》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期货交易和其他衍生品交易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和其他衍生品市场服务国民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制定本法。”第四条规定,“国家支持期货市场发展,建立适应期货交易特征,便利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促进期货市场发展的会计、审计、税收、国有资产管理、外汇管理等制度,发挥期货市场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的功能。国家鼓励利用期货市场和其他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农产品期货市场和其他衍生品市场发展,引导国内农产品生产经营。”
国家“支持”、“鼓励”、“采取措施推动”等一系列措辞,将期货市场的发展提升至国家战略高度,体现出国家对当前期货市场发展的充分肯定。服务国民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成为期货市场发展的最终目标,该法顺应了新形势下的要求,利于夯实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的法制基础。
2、厘清法律规制对象
《期货法(草案)》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期货交易和其他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可见,《期货法(草案)》规制的对象除了“期货”,还有“其他衍生品”。“其他衍生品”是指价值依赖于标的物价值变动的、非标准化的远期交割合约,包括非标准化的期权合约、互换合约和远期合约。
3、确立域外适用效力
《期货法(草案)》第二条确立域外适用效力,规定境外期货交易和其他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扰乱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交易者合法权益的,适用本法。这与《证券法》第二条极为类似。基于笔者对该条的理解,境外衍生品与境内标的资产相挂钩,通过境外衍生品交易影响境内标的资产的价格或交易量等扰乱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交易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能会受《期货法(草案)》的域外适用效力之规制。
4、确立交易者分类保护制度
《期货法(草案)》设期货交易者专章,规定交易者适当性和交易者分类保护。《期货法(草案)》第五十六条,将交易者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分为普通交易者和专业交易者。这一交易者类别的划分是对投资者的细化管理和保护,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对市场创新的监管,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趋于与国际市场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一致。
5、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引入集体诉讼制度
《期货法(草案)》第六十一条规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行业协会等申请调解;第六十二条则明确了交易者提起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期货民事赔偿时,满足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条件的,可以提起集体诉讼,与《证券法》第九十五条集体诉讼制度有异曲同工之效。
此外,第五十六条还规定,在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纠纷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于较为强势的期货经营机构承担,由期货经营机构证明其行为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期货经营机构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导致交易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些条款明确了各个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并为期货市场的投资者提供了更完善的纠纷保障机制。
6、有条件承认单一协议和终止净额结算机制
《期货法(草案)》拟以人大立法的形式对场外衍生品协议中的主要原则和机制予以承认。具体如下,第三十五条确定了“单一协议”(Single Agreement)机制:“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主协议、主协议项下的全部补充协议以及交易双方就各项具体交易做出的约定等,共同构成交易双方之间一个完整的单一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确定了“终止净额结算”(Close-out Netting)机制:“按照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协议方式从事其他衍生品交易的,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可以依照协议约定终止交易,并按净额对协议项下的全部交易盈亏进行结算。依照前款规定做出的净额结算行为不因交易任何一方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而无效或者撤销。”
上述条文与场外衍生品原理和实务高度契合,特别是第三十七条提及了“终止净额结算”与破产程序间的关系,在法律规范层面认可了我国衍生品交易的终止净额结算机制不受交易一方进入破产程序的影响,是一大突破。按照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效力层级,若《期货法(草案)》最终得到人大常委会的通过,单一协议和终止净额结算机制将优先于《破产法》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期货法(草案)》第三十四条对单一协议和终止净额结算机制设定了限制性条件,即“行业协会或者组织开展其他衍生品交易的机构应当将其他衍生品交易中采用的主协议等格式合同文本,报送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备案。”针对单一协议和终止净额结算机制,笔者将在后续文章中进行深度解析和探讨。
7、规定履约保障机制
《期货法(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其他衍生品交易参与者可以依法通过订立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等方式对其他衍生品交易提供履约保障。”本条旨在为与衍生品主协议配套的履约保障文件提供法律基础,鉴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敞口随标的物的价格或价值盯市变化,对场外衍生品交易进行灵活有效的履约保障安排尤为重要。在境内外市场中,具有盯市估值机制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履约保障安排可大致分为“质押式履约保障”和“转让式履约保障”两类。目前市场上常见的履约保障文件有:ISDA协会颁布的《1995年信用支持附件(Credit Support Annex)》、交易商协会颁布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质押式履约保障文件》及《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转让式履约保障文件》。针对履约保障机制,笔者亦将在后续文章中进行深度解析和探讨。
8、适应国家化规定“跨境管辖与协作”
为适应期货市场双向开放,在法律层面也应完善对跨境管辖和合作的相应规定,提升期货市场的现代化和国家化水平。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比,《期货法(草案)》在第十二章专门规定了“跨境管辖与协作”,确立了长臂管辖制度。境外期货经营机构以及其他境外机构在境内直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期货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交易者均应当遵守相应的行为规范。同时明确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或者加入国际组织,实施跨境监督管理,进行跨境调查取证,追究法律责任,处置跨境市场风险。并禁止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进行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
9、规制域外数据传输
《期货法(草案)》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要求,“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境外提供与期货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该条规定与《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保持一致。自《网络安全法》颁布以来,监管机构愈发重视数据主权与跨境数据传输的规制。但《期货法(草案)》未对“与期货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进一步明确,笔者认为可能是刻意留白,以此赋予监管机构较大自由裁量权对前述文件和资料的范围进行界定。鉴于此,外资期货公司与境外母公司进行跨境数据传输时应慎之又慎,避免触发合规事项。
10、提出品种上市注册制
《期货法(草案)》借鉴《证券法》关于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经验,品种上市由并联审批模式改为实行交易场所申请、证监会注册的品种上市机制,原则规定品种上市的基本条件,优化品种上市程序。
实践中,期货品种上市采取并联审批模式,期货交易所将拟上市的期货产品向证监会提出申请,证监会需并行征求、汇总相关部委、行业协会等各方意见再上报国务院,并在得到国务院同意的批复后再向期货交易所做出批复。这一过程持续时间长、审批主体多,繁琐复杂,《期货法(草案)》将品种上市由并联审批模式改为实行交易场所申请、证监会注册的品种上市机制,顺应了市场需求和发展。
11、加大期货违法惩处力度
《期货法(草案)》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操纵期货市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对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期货法(草案)》也提高了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期货法(草案)》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基础上并未新增市场操纵行为,但大幅提高了行政罚没款金额,增加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
三、结语
根深方能叶茂,本固才会枝荣。良法善治,是推进中国市场改革发展的根本。期货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离不开期货法治建设的保驾护航。期货法的制定将有效解决期货及衍生品市场顶层性、基础性、制度性问题,有利于为市场稳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也将解决境内外投资者对我国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法规体系的顾虑,为提升市场的定价和辐射能力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期货法》的推出是市场从业者一起面对的大变革和大机遇,我们也将积极参与针对《期货法(草案)》的解读和建议中,持续关注相关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