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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茂律师代理的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案件被列为2021-2025年深圳中院涉外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1-2025年该院涉外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金茂律师代理的进口二手精密仪器货损纠纷。该案中,深圳中院认为其合理解释《蒙特利尔公约》诉讼时效条款,适用法院地法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该案系因国内某知名芯片制造商于2016年从美国某知名芯片制造商进口了两台大型二手精密设备。某知名国际物流企业接受委托作为契约承运人安排航空公司进行实际承运。货物运抵深圳国际机场后,因航空公司的机场地面代理未将该两台精密仪器收入室内仓房存放,而是放置于仓房雨棚下。货物在机场暂存期间恰遇当地大雨,雨水从仓房雨棚大量渗入涉案货物的木箱。该知名芯片制造商提取货物后发现货损,遂自行向其货物运输保险人提赔。保险人委请的公估行查勘后作出了该两台大型精密仪器“已全损”的认定。

保险人于2018年向该知名芯片制造商进行了全额赔付,并于2020年向作为契约承运人的该知名国际物流企业提起保险代位求偿诉讼。金茂律师接受该国际物流企业委托后,申请一审法院追加航空公司及其深圳机场的地面代理为该案第三人,并根据《蒙特利尔公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一审法院采纳该诉讼时效抗辩并以保险人未能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保险人提出上诉后,深圳中院以该保险人在2018年、2019年对该物流企业发出的索赔邮件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为由,判决该国际物流企业在《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对保险人进行赔偿。该案判决生效后,金茂律师代理该国际物流企业向航空公司提起追偿诉讼,最终亦获得货损赔偿金额的全额追偿。

案件索引:(2020)粤0391民初4178号;(2021)粤03民终30373号;(2024)沪0105执3318号;(2024)沪01民终11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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