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首例网络诽谤案”一审宣判

    备受舆论关注的“陕西首例网络诽谤案”日前一审已有结果。11月24日上午,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作出宣判,判处被告人韩兴昌被1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韩兴昌系西安鑫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龙公司)总经理。2007年10月30日,汉中万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公司)与鑫龙公司签订了万邦时代广场主力商场的内装修合同。后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争执时鑫龙公司副总经理李某受伤。之后,韩兴昌捏造事实,编写一篇《国殇期间,拷问史上最牛的省人大代表》的文章,文中虚构“……5月16日在陕西汉中,陕西省人大代表、汉中万邦公司董事长杨海明纠集黑恶势力将讨要拖欠工程款,急着返乡救灾的施工人员打成重伤……”并将本公司副总经理李某的照片附上,对其面部进行处理冒充四川灾区的施工人员,后安排员工上传至互联网。对杨海明及其万邦公司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及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在抗震救灾的特殊时期,被告人韩兴昌因合同纠纷引发不满,以蓄意诋毁被害人杨海明为目的,采用捏造事实的方法,组织、策划、指使、安排员工打出虚构内容的横幅围堵万邦公司和市政府,扰乱了交通秩序和政府的办公秩序,严重危害了汉中当时的社会秩序,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性严重。其同时多次采取利用互联网发帖的方式捏造事实对被害人杨海明进行诽谤,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名誉权,情节严重。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来源:正义网 

法律声明  |  免责声明 沪ICP备 05866686  ©金茂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返回首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