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务员发离职限商令

    月初,上海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务员离职后从业行为的若干规定》再次将人们的视线引入“离职公务员经商”的话题,因为该文件规定,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干部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社会中介机构等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或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活动。据悉,早在2005年颁布的公务员法就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上海将公务员法的规定更加具体化了,把“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改为“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干部”。

    对此限制令,有法律专家表示,用“不得利用自己原有的人脉关系”限制离职公务员经商,这个法律关系就有问题,他们已经离职,就是一个普通公民了,是一个社会人,不受公务员法的调整,仅凭公务员法和红头文件对他们进行管理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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