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拟规制商业银行互持次级债风险

    近日,监管部门向商业银行下发了《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尽快反馈意见。该通知的征求意见主要有4条:(1)主要商业银行持有的次级债务和混合资本债务等监管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25%,其他银行不能超过30%;(2)商业银行持有另一家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务和混合资本等监管资本,持有的单家银行发行的不能超过自己的核心资本的15%,加总持有不能超过自己核心资本的20%;(3)附属资本中应全额扣除本行持有的其它银行的次级债务和混合资本债券等监管资本工具额度;(4)主要商业银行核心资本超过7%才能发行次级债和混合资本债,其他银行需超过5%。
    相关人士透露,出台本通知的主旨在控制银行间次级债务互持风险,由于互相持有,导致风险在银行体系捆绑,新规的四条意见各较以往规定更加严厉,最有冲击力的是——持有他行的次级债务需要从本行附属资本中全额扣除,只要执行这一条,商业银行持有他行次级债的意愿几乎为零。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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